一、期权的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收益共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内夫妻一方被授予股票期权,行使期权取得的收益属于与夫妻一方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视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的范畴。
二、以案释法
男方与女方因为协议不成到法院诉讼离婚,由于双方都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但是本案中财产问题没有处理清楚(女方否认其名下股票期权已行权),所以男方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女方婚内所得期权。
法院判决,女方应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男方股票期权所得部分收益。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并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期权取得的收入,属于与女方的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视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的范畴。因此法院认定案涉股票期权行权所得为男方与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依法应予以分割。
三、律师释法
股票期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类型,在公司法逐渐发展完善的近几年才逐渐涌现在离婚财产分割类型案件中。
股票期权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有两个特殊性:一是价值的不确定性,即未来股份价格不确定,行权与否不确定。二是股票期权是一项由公司针对特定个人授予的,与员工个人有着紧密关系。
结合实践经验,对于婚前行权,因该期权取得时间亦在婚前,故该行权收益应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婚内行权一般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行权,应与婚后行权收益认定规则相同,考量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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