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 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 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以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满足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二、主要内容
《规范》共分为7章43条。主要明确了长期处方的适用对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等实施主体以及开具的主要流程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提出了长期处方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规定了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明确了由地方根据实际制定适用的疾病病种和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监督管理权限等。
(二)组织管理。规定了医疗机构提供长期处方服务的主体责任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责任,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的人员和设备设施条件,以及长期处方用量、药品配备等要求。
(三)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主要包括开具、终止长期处方的具体情形,特别强调了首次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职称医师开具。再次开具和边远地区的条件适当放宽。
(四)长期处方调剂。主要包括药师应当履行的处方审核、调配、干预,以及用药咨询和教育等。患者可自主选择取药地点。
(五)长期处方用药管理。主要围绕患者在长期用药过程中,其随访、用药监测、药品保存、用药教育等提出要求。规定了医疗机构要定期进行合理性评价,加强质量控制,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六)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明确各地医保部门在支付环节,不对单张长期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要求各地医保部门提高经办服务能力等。
(七)附则。包括地方应当制定长期处方实施细则,以及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的补充要求等。
医患纠纷处理条例?
第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旨在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
根据该条例,医患纠纷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外,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医患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医疗、法律、伦理等多个方面。
除了之外,还应该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医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医疗技能水平,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患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患者的医疗素质和法律意识,从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是指国家对医患纠纷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稳定。
同时,医生应当遵守医德医风,尊重患者权利,认真履行医疗职责,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患者也应当自觉遵守医疗规定,配合医生治疗,不得干扰医疗秩序。
医患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医患关系和谐稳定,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是一套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根据该条例,医患纠纷应该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则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该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同时也应该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患者也应该配合医生的治疗,遵守医疗规定,不得干扰医生的工作。
通过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促进医疗服务的发展和进步。
你好,医患纠纷处理条例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医患纠纷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纠纷的定义和范围:明确医疗纠纷的定义和范围,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误诊、医疗过错等。
2.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规定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包括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等。
3.医疗纠纷调解:规定医疗纠纷调解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调解协议的签署、调解费用的支付等。
4.医疗纠纷仲裁:规定医疗纠纷仲裁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仲裁申请的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
5.医疗纠纷的赔偿:规定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包括医疗损失的计算、医疗纠纷赔偿的限额等。
6.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规定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措施,包括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等。
医患纠纷处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药事法规重点知识点?
药事法规的重点知识点包括但不限于:
药事法规的基本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
药品注册管理:药品注册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审查后,根据审评结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药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定。
药品流通管理:药品流通管理涉及药品批发、零售等环节,重点是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经营行为等进行规定。
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使用管理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等药品使用单位的管理,包括对药品使用单位的资质、使用流程、不良反应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药品价格和广告管理涉及对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监管,包括对药品价格的控制、广告内容的审查等。
药品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和处罚,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
以上知识点是药事法规中的重点内容,需要考生认真学习和掌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
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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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根底,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展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视管理.
具体规定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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